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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航班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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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航班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肯尼亚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6年08月2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6年08月25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航班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作为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开放签字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当事国,并;为了便利中肯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交往,发展两国民用航空方面的相互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本协定中:

一、“航空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肯尼亚共和国方面指负责民用航空的部长,或者在两种情况下,指受权执行上述当局目前所行使的任何职能的任何个人或者机构。

二、“协定”,指本协定及其附件,以及对本协定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

三、“协议航班”,指经缔约双方同意的在规定航线上从事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运输的国际航班。

四、“航班”,指以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或者邮件公共运输的任何定期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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