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处理的,行政机关“换汤不换药”怎么办?
- 制定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2年04月1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2年04月18日效力级别:文件解读/释义/问答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处理的,行政机关“换汤不换药”怎么办?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与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同,即不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二是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此种情况有严格的限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不得与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一致;2.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得有相同的理由。
从上述可以看出,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是在原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确认为违法后作出的,而行政复议机关又是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所以,如果行政机关坚持错误,这就违背了行政机关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以组织纪律约束下级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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