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条例
- 制定机构: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2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6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条例
(2015年2月7日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促进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综合改革,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成果,加快普及学前教育,逐步实行普通高中免费教育,促进高等教育、民族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财政性教育经费每年在上一年度支出的基础上增长5%以上,实行预算单列,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年度安排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足额预算和拨付应当由地方承担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科学制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促进教育教学创新发展,提升教学质量,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教育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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