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
- 制定机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3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4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
(2014年1月25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传统医药学,充分发挥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以下简称“苗侗医药”)资源优势,促进苗侗医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苗侗医药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苗侗医药是指苗侗医医疗和苗侗药。包括:
(一)医药医疗知识;
(二)医疗技能、技法、器材以及用具;
(三)单方、验方、秘方;
(四)药材的炮制以及药物制剂制作技术;
(五)药材及其栽培技术等。
第四条
发展苗侗医药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苗侗医药资源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苗侗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苗侗医药现代化、国际化,更好地为人类健康服务。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苗侗医药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苗侗医药发展事业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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