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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合作联合委员会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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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合作联合委员会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5年03月1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5年03月12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合作联合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3月12日生效日期1985年3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愿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发展缔约双方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合作,特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经济合作联合委员会。

第二条

联合委员会将成立贸易分联委会和投资分联委会或双方认为需要的其他分联委会。

根据本协定成立的贸易分联委会,将承担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九日签署的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贸易联合委员会的议定书内双方同意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联合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检查缔约双方在经济贸易合作方面已签所有协议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这些协议执行中产生的问题;

(二)研究探讨缔约双方在经济贸易领域内扩大合作的可能性,并提出旨在加强和促进这种合作的建议;

(三)商签双方认为在经济贸易合作领域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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