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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扩大和深化双边经济贸易合作的框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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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扩大和深化双边经济贸易合作的框架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9年02月1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6年02月2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扩大和深化双边经济贸易合作的框架协定
(2006年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二○○三年十一月双方在北京发表的关于中巴双边合作发展方向的联合宣言以及二○○五年四月在伊斯兰堡签署的中巴睦邻友好合作条约,考虑到双方地缘相邻及巴基斯坦与中国,尤其是中国西部地区天然的经济互补性,为了扩大和深化中巴经济贸易合作,致力于提升双边经贸合作水平,促进各自经济和社会发展并享受更紧密经济合作、相互协调以及区域经济一体化带来的好处,兹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充分利用对方国家市场潜力和扩大双边贸易和投资,双方鼓励两国商界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贸易展览会、交易会和投资研讨会,并相互为此提供各种便利。双方应优先考虑建立自由贸易安排以及与贸易、投资有关的促进措施。

第二条

双方同意基于各自国家有关产业的技术水平、装备制造能力以及施工经验,在下述领域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一)农业种植、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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