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抚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9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抚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2018年7月31日抚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30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区,是指按照城市、镇规划建设的居民集中居住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其他管理人或者自行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住宅区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推动建立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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