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的决定
- 制定机构:辽宁省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30日文书字号:〔16届〕第31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4月30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16届〕第31号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8日经辽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3月31日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04月30日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0年12月28日辽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辽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辽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本市对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实行限制管理。全市域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限时燃放,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本市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白塔区,文圣区庆阳街道、东京陵街道所辖的社区,太子河区所辖的社区,宏伟区、弓长岭区所辖的街道,辽阳县和灯塔市的建成区域为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区域。”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启动应急预案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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