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4年06月2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4年06月24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6月24日生效日期1984年6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青年活动、出版、新闻广播、电影和电视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运动员和手工艺艺人访问、考察或进行其他一切具有文化特征的表演活动;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艺术和文化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根据需要,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讲课和讲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留学生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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