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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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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
  • 制定机构: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0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6年04月06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
(2016年1月22日毕节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毕节市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全面推进法治毕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毕节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备案审查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二)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

(三)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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