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的通知
- 制定机构: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 发布日期:1992年11月14日文书字号:京劳险发字(1992)628号
- 生效日期:1992年11月14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险发字(1992)628号
各区、县劳动局、老干部局、税务局,市属各局、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2]29号)文件的精神,经市政府批准,从1992年1月起,在现有基本离休、退休金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企业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金的10%增加离休、退休金。离休人员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2元的,按12元发给;退休人员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给。
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先增发10元离休、退休金,而后再按上述办法增发10%的离休、退休金。
自1992年1月起给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5元生活补贴。给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并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以下简称“...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