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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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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8年11月1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8年11月1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外交部长路易斯·巴里奥斯·塔萨诺阁下部长先生: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就互免使、领馆常驻人员签证及简化临时因公出入对方国境人员签证手续的问题进行了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乌双方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或官员护照的常驻对方使、领馆人员,通过对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口岸入境、出境免办签证。

二、上述人员抵达对方国家后,应申请居留签证,有关当局应根据接受国有关的现行规章予以签发。

三、中、乌双方驻对方使、领馆在七十二小时之内发给对方持外交、公务或官员护照的临时访问人员有效期三十天的相应入境签证。如确有需要,上述人员签证可申请延期。

四、一方发给另一方执行共同商定的合作计划的官员和技术人员的签证有效期可根据需要决定。

五、上述第一、三、四条所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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