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阿曼苏丹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5年03月1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5年03月1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以下合称缔约双方,分称缔约一方),愿为进一步扩大两国间的经济合作,特别是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创造良好的条件;
认识到依照国际协定鼓励和相互保护此种投资将有助于激励经营的积极性并增进两国的繁荣;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入的各种财产。特别是,但不限于:
(一) 动产、不动产以及其它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用益权和其它类似权利;
(二) 公司的股份、股票和债券或该类公司中的其它权利或权益及政府发行的证券;
(三) 与投资有关的金钱请求权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 版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 ...
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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