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4月16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1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5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4月16日修正版)
(2017年12月27日盘锦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月1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1月11日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宜居的城乡环境,促进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社会化服务、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市、县(区)发展和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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