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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阳市学前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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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辽阳市学前教育条例
  • 制定机构:辽宁省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9年05月1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9年05月15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辽阳市学前教育条例
(《辽阳市学前教育条例》于2018年11月28日经辽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3月30日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2019年5月15日辽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条例所称幼儿园,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按照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就近入园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的比例和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应当逐步提升。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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