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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建立检律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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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建立检律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
  • 制定机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
  •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1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8年09月1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建立检律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构建我省检察官和律师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案件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

1.告知办案流程信息。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知悉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在三日内将接受委托的情况告知案管部门;与当事人解除代理关系后,应当及时告知案管部门。检察机关在案件受理后,案管部门对知悉的律师相关信息,应及时录入检察业务统一应用系统;对律师要求与案件承办人联系的,应及时向其提供承办人联系方式。对诉讼程序、诉权保障等重要事项及相关案件办理进展情况,案管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案件程序性信息的网上发布工作,各业务部门做好相关信息的定向推送工作。

2.告知审查逮捕情况。案件提请逮捕时,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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