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保健组赴贝宁工作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贝宁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8年09月0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8年09月03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保健组赴贝宁工作的换文
(一)中方去文
贝宁共和国外交和合作部部长安托万·伊吉·科拉沃莱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经过友好商谈,我们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应贝宁共和国政府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由运动医学医生、针灸医生和翻译各一人组成的医疗保健组赴贝宁工作。
二、贝宁共和国总统府中国医疗保健组的工作地点固定在科托努。中国医疗保健组成员的工作期限为两年。医疗保健组成员每两年轮换一次。
三、中方负担医疗保健组由中国到贝宁的单程机票。
贝方负担医疗保健组:
1.回程机票(包括每人40公斤的超重行李费);
2.在贝宁期间的生活费(参照贝宁同行的标准);
3.住房(含水、电);
4.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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