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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安市殡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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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吉安市殡葬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吉安市殡葬管理条例
(2021年6月30日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行为,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对英雄烈士、军人、遗体捐献者、少数民族居民、宗教教职人员、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国家、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殡葬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健全殡葬管理工作机制和考核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经费、殡葬管理工作经费和公益性殡葬设施设备建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红白理事会等群众性丧事活动管理组织工作经费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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