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领事条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秘鲁共和国
- 发布日期:1994年06月0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6年10月31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领事条约
第六章 最后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为发展两国的领事关系,以利于保护两国国家和两国国民的权利和利益,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定义
就本条约而言,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领馆”指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或领事代理处;
(二)“领区”指为领馆执行领事职务而设定的区域;
(三)“领馆馆长”指派遣国委派领导一个领馆的总领事、领事、副领事或领事代理人;
(四)“领事官员”指包括领馆馆长在内的以该身份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五)“领馆行政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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