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互助土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
- 制定机构: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4年05月29日文书字号:第一号
- 生效日期:2014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一号
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的《互助土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已经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5月29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2014年06月16日
互助土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
(1988年4月23日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8年9月2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11月26日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8年4月3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互助土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1年4月12日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互助土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2014年3月8日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2014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县境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保护和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县境内的森林、林木,按照下列情况确定权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属国家所有;
(二)乡村集体营造的林木,属乡村集体所有;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铁路、厂矿、农牧场等单位,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营造的林木,属本单位所有;
(四)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和承包地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属个人所有;...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