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旅游景区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3年06月1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3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旅游景区管理条例
(2013年3月9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批准2013年6月13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州旅游景区管理,合理开发保护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旅游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景区,是指能够满足游客游览观光、休闲娱乐、康体健身、求知探险等活动并提供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为保护范围的区域。
第四条
旅游景区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行政区行政委员会应当将旅游景区的开发和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鼓励经济组织及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旅游景区。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行政区行政委员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旅游景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建设规划、组织协调、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行政区行政委员会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景区管理的相关工作。
旅游景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