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制定机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26日文书字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号
- 生效日期:2014年11月26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
第23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26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八项地方性法规中不符合行政审批取消和下放的精神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删除第二十五条中的“,但其所占份额不得超过全部注册资金的20%”。
(二)《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1.将第八条中的“确需改变原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确需改变原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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