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关于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及监管事项维持原先管理体制的通知
- 制定机构: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12年12月26日文书字号:青安监法规(2012)220号
- 生效日期:2012年12月26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关于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及监管事项维持原先管理体制的通知
青安监法规(2012)220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将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及监管事项维持原先监管体制的要求,鉴于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实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不具备承接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审批权的条件和无法行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及监管工作实际,请西宁市、海东地区和海西州安全监管局继续维持原有烟花爆竹监管体制,切实履行好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及监管事项。同时,要严格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布点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青安监二〔2012〕178号)和《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青安监二〔2012〕217号)要求,认真做好本辖区烟花爆竹布点工作和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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