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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关于表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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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关于表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 制定机构: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青海石油管理局、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司令部
  • 发布日期:2005年05月1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5年05月1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关于表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2004年,中央驻青单位和省属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服从大局,奋发进取,知难而进,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为支持军队和国防建设、维护我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批完成安置任务好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充分调动安置单位的工作积极性,推动我省安置工作健康发展,省政府、省军区决定对安置工作成绩显著的省卫生厅等10个先进单位和达建宁等10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政策性强,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模范执行国家退伍安置政策,带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中央驻青各单位和省属各单位要以他们为榜样,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国家的安置政策和政府的安置计划,同心协力,克服困难,扎实工作,确保今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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