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营口市人民政府营口军分区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营口军分区政治部营口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营口市人民政府、营口军分区
- 发布日期:2015年02月26日文书字号:营政发〔2015〕7号
- 生效日期:2015年02月2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营口市人民政府营口军分区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营口军分区政治部营口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营政发〔2015〕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驻营现役和武警部队:
《营口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业经2015年2月13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优待军人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辽宁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辽政发〔2014〕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驻营口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已办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的配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
第四条
营口军分区是本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部门。市和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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