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06日文书字号:吉政规〔2024〕1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4月06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
吉政规〔2024〕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完善吉林省科技奖励制度体系,激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体活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由省政府设立,每三年评审一次。承办部门为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协调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成果转移转化为导向,注重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积极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
第四条
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设单位奖和个人奖。单位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奖励名额不超过10个;个人奖分为特殊贡献奖、贡献奖2个等级,特殊贡献奖每次授予不超过10名,贡献奖每次授予不超过30名。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