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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其他安装或者集成空间位置传感器的智能设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空间坐标、影像、点云及其属性信息进行采集、存储、传输、处理等行为属于测绘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基础性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社会化服务,推动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推进北斗规模应用,提升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数据要素保障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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