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 制定机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7日文书字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19号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于2024年1月17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2024年01月17日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997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
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实施科教兴省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创建长沙全球研发中心城市、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主管、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全社会参与的协同创新机制;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科技强省。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科学技术进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机制,完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营造尊重和保护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推进科学技术普及,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省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构建和强化战略科技力量,统筹重大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研究解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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