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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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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湖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条例
  • 制定机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7日文书字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第20号
《湖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条例》于2024年1月17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4年01月17日
湖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条例
(2007年1月25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提高竞技体育运动水平,促进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管理及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体育后备人才,是指在身体和心理上具有较高体育运动能力潜质、参加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业余体育训练的青少年和儿童。

本条例所称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是指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特色学校、新型体育运动学校和体育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三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体教融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支持建立和完善体育后备人才选拔、教育、训练、竞赛、退出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后备人才选拔、训练、竞赛、输送等工作的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后备人才文化教育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体育项目布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建设、体育赛事体系等进行合理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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