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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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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2日文书字号:第十三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第十三号
《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2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3年09月22日
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2009年6月4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2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教育、公安、卫生健康、网信、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作为政府工作考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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