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制定机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2日文书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17号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2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09月22日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2011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2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源头治理、全程控制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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