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坚持经营者合法经营、消费者依法维权、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政策,协调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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