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广东省农村供水条例
- 制定机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3日文书字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17号
《广东省农村供水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1月23日
广东省农村供水条例
(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供水管理工作,提高农村供水用水安全保障能力,满足农村生活生产用水需求,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建设、运行管护和供水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供水,是指向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庄供应生活生产用水的活动,不包括农业灌溉用水和家庭自建自用供水。
第三条
农村供水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保障安全、节约用水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供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村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农村供水管理体制机制,以城乡供水同标准、同质量、同服务为目标,推进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一体化管理、专业化运作和智慧化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农村供水相关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建立完善农村供水相关管理制度。
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供水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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