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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2月9日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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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2月9日修订版)
  • 制定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27日文书字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1号
  • 生效日期:2026年05月01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2月9日修订版)
(2015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26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4号修订,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范通信短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通信短信息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通信短信息服务以及实施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的通信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通信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第四条

提供通信短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许可。

第五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信和网络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遵守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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