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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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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制定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10日文书字号:法释〔2026〕10号
  • 生效日期:2026年05月1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查看 法释〔2026〕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5年7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4次会议、2025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8日起施行。
查看 2026年05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5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4次会议、2025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5月18日起施行)


为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依法办理涉及非法占用耕地行政、民事、刑事等各类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实施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依法应当承担非法占用耕地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

行政机关在履行合理审慎的调查义务后,仍不能确定前款规定的责任主体的情况下,以实际占有、使用土地且拒不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处置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非法占用耕地行政法律责任主体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继续施工,行政机关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予以制止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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