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 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6年06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6年06月26日效力级别: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文件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com)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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