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 制定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日期:2026年07月24日文书字号:法释〔2026〕13号
- 生效日期:2026年07月2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法释〔2026〕1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5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1次会议、2026年4月1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7月27日起施行。
2026年07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25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1次会议、2026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7月27日起施行)
根据司法实践情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第一项修改为:“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将第一条第二项修改为:“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
“(一)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但交易行为明显不符合收购目的,且无正当理由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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