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简化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实施个人信息保护,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处理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
第三条
支持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在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基础上,依据本规定采取与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规模、能力等相当的简化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第四条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名称或者姓名;
(二)个人行使权利的受理部门或者人员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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