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促进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制定机构: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15日文书字号:商消费函2026年第12号
- 生效日期:2026年01月1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促进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商消费函2026年第12号
药品零售行业是国家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强化药品零售行业专业服务、健康促进、应急保供等功能,打造更好服务人民医药健康需求的“健康驿站”,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创新驱动与规范发展并重,积极优化政策环境,培育和壮大经营主体,推动药品零售行业专业化、集约化、数字化、规范化发展,增强内生动力,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医药健康需求。
二、完善药事服务...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