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制定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5日文书字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19号
- 生效日期:2026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9号公布 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保证纤维制品质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销售纤维制品以及将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性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纤维制品,是指生活用纤维制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玻璃纤维制品、碳纤维制品等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纤维制品质量监督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承担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的技术支撑工作并组织实施纤维制品质量监测。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属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的技术支撑工作并具体实施纤维制品质量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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