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1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2011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修改2024年12月3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国家创新高地和重要人才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设立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类别:
(一)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河南省自然科学奖;
(三)河南省技术发明奖;
(四)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河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
其他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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