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沧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沧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市政府组织起草,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提请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或者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由市政府依照立法权限和本规定的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可以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政府规章:... ...
此文档存在附件,登录后展示
检索费用:元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