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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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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24日文书字号:市监检测发〔2026〕15号
  • 生效日期:2026年02月24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市监检测发〔202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现将《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6年2月24日


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活动,健全行业诚信体系,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对获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执业档案管理、信息公示等管理制度,落实“谁出证,谁负责;谁签字,谁担责”。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实施全过程管理,确保其能力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和工作需要。

鼓励从业人员参加国家推行的检验检测管理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能力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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