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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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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13日文书字号:财关税〔2026〕13号
  • 生效日期:2026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2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委宣传部、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党委宣传部、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文体广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政策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科技部核定或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及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向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科普基地(以下统称享惠主体)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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