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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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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二)》的通知
  • 制定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5日文书字号:法〔2025〕247号
  • 生效日期:2025年12月2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二)》的通知
法〔2025〕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有效解决人民陪审员选任、参审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法规范人民陪审员工作,更好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单位意见,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在实施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25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二)


一、没有对应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法院如何选任人民陪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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