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 制定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21日文书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第312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第312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由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建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工作,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形成覆盖城乡、就近救援的消防救援力量布局。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规模、出资配备和待遇保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管理指导,承担建队规划、人员招录、管理训练、调度指挥等工作;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政策要求,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
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国家消防救援力量统筹规划布局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依法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任务。城市(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东莞、中山市所属乡镇、街道,下同)和有条件的国家重点镇、中心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管理;其他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经消防救援机构评估达标的,可以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属地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本区域应急救援力量体系,统筹提升全灾种、大应急的综合救援能力。
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调度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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