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12日文书字号:烟医保发〔2024〕9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6月13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烟医保发〔2024〕9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市医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烟台市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创新医保基金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管理体系,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使用和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履行,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医疗保障信用环境,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信用评价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调整、共建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维护定点医药机构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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