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海关总署关于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 制定机构: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08日文书字号:2024年第144号
- 生效日期:2024年10月09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第144号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数据,2024年1至8月,全球共报告登革热病例1238.9万例、7865例相关死亡病例,其中美洲地区报告登革热病例1164.7万例、6612例相关死亡病例。为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登革热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如出现发热、头痛、肌肉和关节痛、皮疹以及面、颈、胸部潮红等症状,入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工作人员将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并开展采样检测。
二、来自登革热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应当接受卫生检疫,检疫查验发现有蚊虫的,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处理。其负责人、承运人、代理人、货主、携带人、托运人、邮递人或者快件运营人应当配合卫生检疫工作。
三、口岸运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清除蚊虫孳生地,监测和控制口岸蚊虫密度,接受海关实施的口岸卫生监督。
本公告内容自2024年10月9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新增的发生登革热疫情的国家和地区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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