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构:天津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03日文书字号:津政发〔2025〕11号
- 生效日期:2025年08月03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25〕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全面摸清新时代本市“三农”家底,客观反映乡村建设新面貌、农民生活新变化、农村改革新成效,为科学制定“三农”有关政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撑,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要求,现就做好本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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