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18日文书字号:津政办规〔2025〕9号
- 生效日期:2025年07月20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规〔202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活动,优化营商环境,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是指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含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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